“重大疾病”定义不一致以及重疾险的理赔尺度过分严苛等,造成众多理赔纠纷,消费者甚至认为重疾险“保死不保病”,影响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疾病内容合同约定
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了解到,各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都是由总公司统一拟定,并报中国保监局备案批准后实行。
“重疾险所包含的范围,以及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重大疾病,实际上在保险公司的合同中都已经明示,购买合同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实际上是商业合同的关系。”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廖仲骧告诉记者。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熊永文律师分析,因重疾险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在权威部门没有对重大疾病做出界定的前提下,消费者要考虑的有几点:明确保险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报中国保监局备案);重大疾病范围是否适用于投保人;条款中对重大疾病的释义是否与医学鉴定技术标准一致;一旦出现纠纷,是否采用了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比如近因原则,即因某一原因而导致并发症等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标准制定统一定义
截至目前,世界上只有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完成了重大疾病保险行业定义的制定工作。以新加坡为例,从2003年7月开始对重大疾病保险实施标准化定义,经过了两年的时间才最终定稿。
刘医生告诉记者,从医学的角度而言,重大疾病保险的标准定义应真正反映投保人最需要保险的疾病,抓住有概率的疾病种类,因为保险是讲大数法则的。有的病虽然很可怕,但发病率并不特别普遍,患病的可能性自然也就不太大,那么购买这样的重疾保险,意义也就相对有限。另一方面,这些定义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归类的尺度难以把握,其发生的理赔率是否合理,需要大量数据作为支持。
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透露的消息显示,重大疾病保险的标准定义将与国际接轨,新型的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在保障了以上几种核心疾病的前提下,再加入其他的疾病种类,而什么样的病种才能算重大疾病也将有标准的尺度。
意义在于化解纠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疾险办公室负责人董向兵表示,重疾险的定义问题一直是引发重疾险纠纷的根源。有了行业统一采用的重疾险标准定义,在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的同时,也将有助于化解这种纠纷。
熊律师认为,对消费者而言,有了统一衡量重疾病标准的引导,投保者就能更好地了解重疾产品的内容,有效减少此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对大病界定意见不一的理赔纠纷。从保险公司看,有了行业统一必保的“核心疾病”,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动作之外自由发挥自选动作,比如在保障“核心疾病”的前提下,通过更为自由灵活的组合搭配,满足不同的消费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