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流程: |
| 按省医保中心每年第四季度对次年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
| 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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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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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享受单位: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规定,下列人员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1)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2) 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3)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四川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4)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须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解决,由单位直接缴省医保中心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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