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列疾病可以作为特殊疾病,由统筹基金解决一部分门诊医疗费:
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或化疗;
2、慢性肾功衰竭的门诊透析;
3、肾移植术后的搞排斥药物治疗;
4、慢性白血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帕金森氏症;
7、红斑疮;
8、肝硬化;
9、精神分裂症;
10、其他必须长期不间断地进行门诊治疗,一个季度的门诊药费超过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5%的疾病。
特殊疾病实行“定病种、定医疗机构、定治疗项目、定药品范围、定月度费用控制、定统筹基金支付时间”的原则,由参保人员到单位领取审批表并选择一家2级或2级以上的医院作定点,经市社保局核批和登记后,按规定就医。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应当:(一)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3个月累计到社保局报销1次;(二)统筹基金支付的时间从社保局批准之日起算;(三)符合医保和有关规定的、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的累计门诊医疗医疗费,减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后,按统筹医疗基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报销,报销公式:(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总额-起付标准)×(75+年龄×0.2)÷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