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门诊特殊疾病的异地就医
1、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者,在异地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1)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
(2)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
(3)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旅游1个月以上的;
2、属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病员须要求医生在《四川省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记录本》中记录病情,治疗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以及治疗、检查明细项目。并出具正规的双处方和收据。一次就医处方上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
八、医疗费用结算
1、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住院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应将出院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住院费用各项目清单、复式处方、检查单等凭证交所在单位初审后,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凭证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2、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初审,并由单位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核减其个人帐户,并将费用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3、退休公务员、年满60岁以上医疗照顾对象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将支付凭证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4、门诊特殊疾病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并将支付凭证(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收据、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记录本的附页)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将支付凭证和单位证明报送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5、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当年内结算,不得在下一年度结算(不包括跨年度住院未出院者)。因各种原因需跨年度结算的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次年的 2月 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6、省医保中心在接到参保单位申请结算异地就医费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拨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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