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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http://www.scjk.net  四川健康网    08-04-21   本文已浏览: 【字体:
 

关于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1〕24号
2005-03-16

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省本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和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补充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补充保险1人只能办理1份。
  二、补充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于每年3月2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一次性缴纳。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应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再缴纳补充保险费,所需保险费从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划拨;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缴纳公务员补助经费,也可以缴纳补充保险费,不重复征收;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单位缴纳补充保险费,可由单位缴费,也可由单位组织职工缴费。
  三、参加补充保险的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由补充保险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自负部分(不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部分),50周岁以下人员由补充保险支付70%,50周岁及以上人员支付90%。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扣除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自负部分(不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部分),50周岁以下人员由补充保险支付70%,50周岁及以上人员支付90%。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支出全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在扣除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后,由补充保险支付90%,全年累计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门诊特殊疾病是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8号)规定的疾病种类和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列入的其它疾病,支付范围与该《通知》规定一致。
  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医疗费用按补充保险规定支付后,仍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规定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继续支付。其中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由补充保险支付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重复支付。
  七、补充保险的结算程序和办法,由省医保中心制定。
  八、参保单位和个人无论何种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中断3个月以后再缴费者,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才开始予以支付。
  九、补充保险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在2001年10月30日前缴纳,缴费之前发生的应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单位集中按省医疗保险中心通知的时间办理支付。
  十、本通知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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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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