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厅级干部实施医疗照顾政策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37号
2005-03-16
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在蓉省级行政机关厅级干部医疗照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省级行政机关中,在职和退休厅级干部(含享受厅级待遇)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医疗照顾。
二、医疗照顾项目和标准
(一)住院治疗期间的照顾:
l、可按规定入住收治医院专设的干部病房治疗,住院床位费按原标准支付。
2、可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川卫公医发[1997]第001号)规定范围内的药品。
3、确因病情需要实施超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治疗性诊疗项目的,由收治医院干部病房主管医师提出,科主任审核,院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送省医保中心审查认可后列入支付范围。
4、上述照顾项目的支付比例,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36号)规定的比例执行。
(二)门诊治疗期间的照顾: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医疗照顾对象,当年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除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外),扣减当年个人账户计入资金平均额度(2002年扣减标准为500元)后, 70岁(不含70岁)以下人员报销60%,70岁以上人员报销70%。当年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2400元。患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在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时已经扣减了500元,在此不重复扣减。
三、支付办法
医疗照顾对象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应自付的费用本人直接与医院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均由省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
60周岁及以上的医疗照顾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由本人现金垫支,并按季将定点医院处方、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清单、收据交单位汇总报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组织审核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按门诊补助比例报销。
四、医疗照顾对象须持省医保中心制发的《医疗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和省卫生厅制发的《特约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处方、检查治疗单或住院费用清单均须本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五、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