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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手续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38号
2005-03-16
省级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简化手续,方便职工,现将医疗保险有关办事程序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
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可由单位或个人直接携带相关病情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随到随办。符合特殊疾病条件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病情证明材料不全者,在服务大厅登记后由省医保中心组织到相关医院复查。
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支付
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收集处方、相关费用清单和收据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支付,省医保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单位,同时出具支付清单。
三、住院费用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直接与医院结算,定点医院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和支付结算单。应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省医保中心在收到医院的支付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省医保中心应按上述要求尽快调整计算机管理系统,在计算机管理系统调整完成之前,现暂按以下办法办理住院费用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时到省医保中心领取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交接诊医院,出院时由医院填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交本人或其亲属签字认可,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直接与医院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
四、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文付
国内出差、探亲、进修、讲学、学习、考察期间在成都市区以外发生的住院、门诊费用,异地安置人员的住院费用由单位将有关凭证、收据汇集后,随时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支付,省医保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单位,同时出具支付清单。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内的金额交由单位管理,不再到省医保中心核减个人账户。
五、凡参保人员个人因特殊原因直接携带相关住院和门诊费用清单和收据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的,省医保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给本人。
六、个人账户更改密码、磁卡挂失、查询到省医保中心办理随到随办。省医保中心应尽快建立电话、网络查询系统,方便职工查询。
七、省医保中心应坚持以参保人为中心,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省医保中心应设置监督投诉电话,参保人对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拨打监督投诉电话600720随时提出。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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