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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挂号费等诊疗项目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批复
厅办〔2003〕24号
2005-03-16
省医保中心:
根据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规定,驻蓉医疗机构从2003年11月1日起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印发的《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同意将挂号费等811个诊疗项目,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附后)。对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诊疗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部分支付费用和限制使用的诊疗项目,请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意见;对执行中反映的情况应注意收集,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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