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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医药费报销实行限时服务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3〕105号
2005-03-16
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有关商业银行:
目前,省本级的医疗保险运行实行住院医疗费医院一单制结算,门诊医疗费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结算,门诊特殊疾病、退休公务员普通门诊、异地就医等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审核集中支付的结算办法。为缩短审核集中支付医疗费结算周期,避免人为因素导致周期过长、个人垫支费用过多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4月30日起对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医药费集中支付实行限时服务,支付周期原则上控制在一个月内。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按季结算改为按月结算。省级840个参保单位分为4批,每月内按规定时段进行医疗费用申报,具体安排时间见附件。
二、医疗费集中支付周期按20个工作日计算,具体安排为:单位收取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并交省医保中心2天;省医保中心审核、支付12天(包括商业保险公司赔付补充医疗保险);银行转帐到单位开户行3天;单位提取现金支付给有关个人3天。
三、请各单位重视医疗费集中支付工作,单位分管领导应督促、检查具体经办人员按时限完成工作,及时将医药费发放到有关个人手中。
四、请各有关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支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资金划转。
附件: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医疗费用申报时间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医疗费用申报时间
时间(每月) 单位医保号
1日- 2日 900001-900180
8日- 9日 900181-900340
15日-16日 900341-900550
22日-23日 900551-
注: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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