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省本级医疗保险跨年(2004年度—2005年度)住院病人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医中心函[2004]32号
2005-03-16
省本级各有关参保单位、各定点医院:
现将2004年入院,因病情需要跨年度住院病人的有关医疗费用报销事项通知如下:
1、省本级医疗保险不再对跨年住院病人进行年终结算。凡需跨年住院治疗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可继续进行治疗,医院不得要求病人结算。更不能要求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再办理入院手续后才进行治疗。
2、省医保中心2004年发送给医院的信息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保单位缴纳2005年补充医疗保险费之前,2005年出院,只结算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其应享受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将 “发票” 、《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表》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交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医保中心报销。
参保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省医保中心再向定点医院发送补充信息,并按一单制办法结算。
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和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仍按照原有方式结算。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