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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的通知
川劳社医中心函[2005]57号
2006-03-14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院、各定点药店: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已经发行并实施,鉴于新版目录药品范围和品种较前有所扩增,省医保中心对原有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用药进行了调整。调整原则:以川劳社医[2000]28号文件和2005年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在川劳社医中心函[2003]56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增减。现将新的“四川省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印发给你们,以便指导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用药。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及时将新的用药范围印发给申报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
新的用药范围从发文之日执行,同时原来目录(川劳社医中心函[2003]56号文件附件)作废。
附件:四川省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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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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