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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账户核销业务流程的通知
川劳社医中心函[2005]41号
2006-03-14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
根据省医保中心《关于加强门诊个人账户划账管理的紧急通知》(川劳社医中函[2001]23号)规定,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刷卡误划个人账户后,医院或药店不能退还现金给个人。为了规范地处理此类问题,经研究,决定采取个人账户核销办法,现将办理流程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或药店误划个人账户后,由定点医院或药店持《四川省省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核销申请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在工作日内交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表的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并经医院医保办负责人或药店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医院医保办公章或药店公章。
省医保中心接到申请表后,当即审查,符合规定的立即进行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并退回。个人账户核销业务办结后,由相关医院或药店通知参保人员办理结果。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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