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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函〔2007〕49号
有关企业及培训机构:
为做好农民工省级职业培训项目,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促进其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
暂行 办 法
为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促进其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6]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一、培训方式
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在选择培训单位时,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主要采取招标或资质认定方式;对企业及其他单位采取申报认定方式进行确定。在具体实施时均实行项目运作,即根据不同的受益群体,明确项目的培训目标、培训工种、培训期限,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培训单位的招标或认定和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项目包括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组织跨地区农村劳动者参加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以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及其他单位组织农民工参加的技能提升培训。
凡申报省级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培训费用。
二、补贴标准
按照“分类培训、分类补贴”的原则,对农村劳动者参加省级项目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每人按照8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参加省级项目劳务输出培训的,每人按照5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参加省级项目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用于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前提下,根据职业技能培训等级给予相应补贴,其中初级工每人400元、中级工每人500元,高级工每人600元。
三、申报程序
(一)中标或经申报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经申报认定的企业,应在开展省级项目培训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开展省级项目申请以及培训计划、培训经费预算,填报《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开班计划表》(附件1)。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
(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应按照申报条件对报名学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于开班前将《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学员花名册》(附件2)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对参加省级项目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及时组织培训合格的学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优惠50%提供及时服务。对劳务输出培训中达到单项职业技能标准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免费发放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或劳务输出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企业代其申请培训补贴。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企业将填制的《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补贴经费申报表》(附件3)及《农民工省级培训合格并就业学员花名册》(附件4),经学员本人签名后,连同学员的身份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按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6]3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点击查看1.
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开班计划表.doc
2.
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学员花名册.doc
3.
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补贴经费申报表.doc
4.
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培训合格并就业学员花名册.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