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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教[2007]112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建立健全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体系,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同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比例分担。我省承担的资金中,省属技工学校(含纳入省财政部门预算的省属公办技工学校省属以上企业办技工学校和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以下同)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技工学校(含市属企业办技工学校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以下同)、县属技工学校资金分担办法是:成都市自行负担,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等四市按省、市5:5分担,其余市按省、市8:2分担,三州及内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按分担办法承担市属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合理分担所辖县属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对财政困难县给予倾斜,市、县级财政分担县属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27个扩权试点县(市)按照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别对待,民族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什邡市、绵竹市按省、扩权试点县(市)5:5分担,其余扩权试点县(市)按省、县(市)8:2分担。
二、我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确定的总人数及相关因素分解下达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属技工学校。
三、我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省属技工学校、市属技工学校、县属技工学校分别由省、市、县财政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技工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9月底前,技工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有两个以上学校名称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最初的办学性质是技工学校的,其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
五、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市(州)劳动保障局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属技工学校直接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州)、各学校上报《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同时附上EXCEL电子文本,省劳动保障厅在省劳动保障网建立全省技工学校国家资助学生电子查询档案。
七、全省建立统一的技工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建立统一的技工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实行统一电子注册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通知。
八、原《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6]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教[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通知所指技工学校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技工学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技工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并抄送省级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省以下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各技工学校。
四、技工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指南见附件2),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统一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向技工学校批复审核意见。技工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五、技工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报《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纳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
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实行电子注册,其有关学生信息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
六、各民办技工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实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技工学校要做好受助学生的资格审查,严把审核关。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教育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符合受助条件的技工学校学生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点击下载1.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